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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2001年秋季普通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进一步完善帮困保学制度。各大中专学校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帮困保学制度,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和贷学金等制度。各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的发放金额按学校年学费总额的10--20%由学校掌握。对家庭困难的贫困学生,学校应采取减免学费、住宿费等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并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严格收费政策和纪律。各地特别是各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执行收费政策不仅关系到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当前的社会稳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今年秋季的招生收费工作。各学校除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外,不准再以任何名义自立项目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准以有偿服务名义向学生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它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学校在学生入学缴费期间,要公布有关收费政策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国家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的收费票据。学校的招生简章要写明本校所有项目的收费标准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印发。
  六、切实加强对今年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今年秋季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新生入学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大中专学校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大中专学校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集中查处各大中专学校招生收费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2001年秋季湖南省普通大专院校新生学费标准表(略)
  附表二:2001年秋季湖南省高职、中专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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