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列入普法计划,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五)在科技经济管理工作中进一步突出知识产权工作。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与评价的重要条件,作为科技人员绩效考核、科技奖励评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具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成果可优先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工程(技术)中心,并优先获得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支持。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在连续两年内没有专利申请的,取消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六)努力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自2001年起,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本省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也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实施。
(七)定期举办专利技术交流和成果展示,组织开展优秀专利评选活动,并对优秀专利给予适当奖励。
三、强化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和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知识产权冒充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九)继续实行人民法院与专利管理机关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机制,强化专利执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
(十一)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要进一步增强商标和软件的保护意识。积极实施商标战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并实行软件产品登记制度,依法保护已登记的软件产品,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四、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战略,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