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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本条所称的开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账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与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并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七)。
  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账户开立后,应将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区、县中心备案。
  八、第十一条开立维修基金账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本条所指的开户申请书,是指由开户银行提供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详见附件八)。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是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批复(详见附件九)和业主委员会证书(详见附件十)。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委托书,其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十一。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未出售房屋分户清册,专户银行应持交款业主清册,分别报区、县中心核对;区、县中心在核对后将业主分户清册提供给业主委员会。
  九、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划转
  区、县中心经与专户银行对维修基金交存情况及本息数额核对无误后,区、县房地局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维修基金移交协议(详见附件十二),并持支付凭证、维修基金移交协议和业主分户清册,通知专户银行将维修基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入该业主委员会账户。
  业主委员会账户开立后的账务管理,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负责。
  十、第十三条纳入维修基金的收益
  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收取的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在该费用中列支,但具体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十一、第十五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本条所称的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房屋急修项目。
  十二、第十八条维修基金的支取和分摊
  物业管理企业从维修基金中暂借备用金的,应当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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