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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结合机构改革适时调整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结合机构改革适时
调整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2001年6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省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展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职能与人员编制,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保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必须适时调整和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制定工作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行政机关为实施主体,以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为基本内容,以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一体化为基本形式的一种工作制度。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十分重要。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陕西省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年6月1日省政府第35号令)等重要文件,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适时调整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落实责任,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重新汇集执法依据
  汇集执法依据,是实施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前提。按照职能设置,结合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认真收集2001年5月31日以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并按本部门单独负责执法、参与共同执法和配合其他部门执法3种情况分类排序,编出目录,于7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各部门要确保收集的执法依据不错、不漏。
  三、分解部门法定职责,确定执法项目
  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法定职责分解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项目,进一步明确各项执法项目的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并落实到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之中。上下级机构划分执法权限发生矛盾时,可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政法机关全面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22号)的规定处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协调解决。省政府法制办要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进行审核,依法确定执法主体、主管机关、共管机关和配合机关。这项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应于9月底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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