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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改制后的公证处,实行全员聘任制。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公证员中择优聘任。公证处的其他人员经公证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
  4、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对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要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以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其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公证处的收支状况、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各地的财力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改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其原定的行政编制一律收回司法行政机关。属司法行政编制的公证员,改制后不愿留在公证处工作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安排工作,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申请离退休,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离退休手续。
  5、积极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全省确定一两个公证处开展合作制试点。省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6、实行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提高在职公证员队伍素质。选拔公证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证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合格后,发给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执业公证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O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或调离。
  7、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分布
  1、严格控制新设公证机构。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设立事业或合作体制的公证处须报经省司法厅批准。
  2、根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处的设置和分布,在司法部下达的公证机构控制指标内,原则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和公证人员状况进行适当调整。人均年业务收入不足一万元或年人均办证不足30件或不具备3人以上(其中有2名公证员)的公证处,以及同一业务辖区内,公证业务量不大、公证机构过多的公证处,应进行适当的撤并。

                                省司法厅
                              二00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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