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
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公证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
安徽省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国务院批准的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公证事业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三不变的原则;坚持公证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公证机构设立以改制为主、新设为辅的原则。
二、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
1、公证机构地体制改革要与市、县行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现为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已具备改制条件的,可先改为事业体制;对现为行政体制、近三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3万元的公证处以及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可暂时保留行政体制,但应按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管理和运行,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国家《公证法》颁布实施前逐步过渡为事业体制。
2、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时,要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点,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不需要的可以退回司法行政机关。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一律划归公证处,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应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