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水利厅对苏北供水区各市用水情况进行全年计量考核,经批准的各时段供水计划作为考核各市用水量的依据,并向有关市通报实际用水量。用水高峰期每5天通报一次,其余时间每10天通报一次。用水量以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实测的市界分水断面水量为准;河道供水损失暂采用2000年输水损失测验成果。
五、各市应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用水计划。在用水高峰期某一时段超用水量时,不可用其他时段少用水量抵冲,也不得以某一时段少用而要求其他时段多用。
六、当有关市超量用水,导致主要河道沿线水位下降,难以保证省下达的市界供水流量时,超用水量的市应采取关闭引水口门等非常措施,迅速恢复河道水位,保证苏北供水区供水计划的落实。
七、计划用水量作为省级水费计收的基本依据,考虑到水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正在转型过程中,今年省级水费仍按照去年基数征收(见附件二)。
八、对超计划用水的市,加收省级水费,加收标准为:超计划10%以内的用水,按农业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10-20%的用水,按农业水价的3倍加收;超计划20%以上部分,按农业水价的4倍加收。超计划用水加收的省级水费,各市县只能在省水利、物价部门规定的计收水费中开支,一律不得转嫁给农民和其他用水户。
九、各市供水机构须在当年8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分两次向省苏北供水局支付省级水费,分别上交当年应缴水费的35%、65%。省苏北供水局对足额、及时支付省级水费的市给予适当奖励。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付水费0.1%的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的,可采取措施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十、严格执行水费计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地要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在水费收取中乱收费、乱加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和其他用水户的负担。
附件一:2001年正常水情6-9月江水北调苏北地区供水计划表(略)
附件二:2001年江水北调供水有关市上缴省级水费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