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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及本市税务系统贯彻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
及本市税务系统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转发给你们,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市税务系统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单位应根据市局政策法规处批转的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的调查令载明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二、根据新《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各单位应对持律师事务所开具介绍信要求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的,依据税法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三、本区、县的人民检察院、法院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各区、县税务机关直接接待,按调查要求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相关资料。
  跨区、县调查或向市局1—8分局,稽查局调查的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均要到市局政策法规处批转介绍信,由市局指定的税务分局,稽查局接待。
  《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和本贯彻意见一并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望及时报告市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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