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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南平市申请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请示的批复

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南平市申请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请示的批复
(闽财综[2001]70号 2001年6月27日)


南平市财政局、物委:
  你们《关于申请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立项的请示》(南财综[2001]47号)收悉。为保证我省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在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我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立项的请示正式批复之前,南平市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暂按省里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标准每卡20元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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