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24号 2001年7月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未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以及不能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归集和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