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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失效]

  (五)条件具备原则:在购置设备前,必须要求有完善的配套条件。
  第二十六条 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其它卫生机构按第二十五条配置原则,参照相应部门配置要求进行卫生设备配置。
  第二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按1995年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大型医用设备包括正电子CT(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伽玛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χ线立体定位系统(χ刀)、χ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电子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UFCT)、医用直线加速器(LAC)、血管造影χ线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单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SPECT)、800mA以上χ光机、卫生部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其它医用设备,以及单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医用设备。
  第二十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按人口和区域中心城市卫生服务需要进行配置。CT机原则上每百万人口配置3.0台,全省重点装备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核磁机原则上每百万人口配置0.3台,重点装备区域中心城市;直线加速器每百万人口配置0.2台,重点装备兰州、武威等重点城市;X刀、Y刀今后五年不再增配。
  第二十九条 除大型医用设备以外的医用常规设备按第二十五条配置原则进行配置。

第六章 卫生经费的配置

  第三十条 卫生经费的配置原则:
  (一)坚持效益原则,防止重复和低效投入,注重社会效益。
  (二)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各级财政是卫生事业投入的主渠道。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卫生事业。
  (三)各级政府对卫生机构的投入,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及甘肃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甘财社发(2000)64号)规定,安排卫生事业财政补助和卫生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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