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业护士的数量标准:
全省医疗机构总执业护士数为2.19万人至2.52万人,平均每千人口0.86人至0.99人。
一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2.12人至2.67人;
二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2.11人至2.51人;
三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1.04人至1.13人;
四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0.51人至0.57人;
五类地区每千人口执业护士:0.81人至0.97人。
第二十条 医技人员配置标准:
(一)医技人员质量标准:医技人员是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检验、放射、功能检查、药剂等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医学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毕业学历。
(二)医技人员的数量标准:全省医技人员总数为2.04万人至2.34万人,平均每千人口0.80人至0.92人。
第二十一条 疾病控制人员的数量标准:全省疾病控制人员总量是0.46万人至0.59万人,平均每千人口0.18人至0.22人。各类地区均按此标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上限可按标准上浮50%)。
第二十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数量标准:全省专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总量是0.23万人至0.28万人,平均每千人口0.09人至0.11人。各类地区均按此标准。
第二十三条 妇幼保健人员数量标准:全省妇幼保健人员总量是0.25万人至0.35万人,平均每千人口0.10人至0.14人。各类地区均按此标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上限可按标准上浮50%)。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数量标准:
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总量是0.31万人至0.37万人,以城镇人口计,平均每千人口有全科医生0.20人至0.25人,平均每千人口有全科护士0.30人至0.35人。各类地区均执行此标准。
第五章 卫生设备的配置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设备的配置原则:
(一)分级原则:即按照卫生机构不同层次能级需要配置。
(二)功能原则: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具有的功能进行配置。
(三)适宜原则:应以当地居民卫生服务需要与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技术和适宜设备。
(四)资源共享原则:新技术、新设备、大型高档精密设备坚持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