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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失效]

  五类地区: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五条 区域卫生规划以地(市、自治州)为规划单元。各地行署(市、自治州政府)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全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与西部大开发形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居民卫生需求相适应;
  (三)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通过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加强内涵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全体居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
  (四)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建设;
  (五)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个方面作用,实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在禁止非法行医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高质量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本标准规划周期为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 卫生机构的配置

  第八条 卫生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机构设置根据城乡需要,在满足社区层次基础上,规划社区以上卫生机构,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规模适宜、能级清晰、分工明确、功能互补、方便群众、可持续发展的卫生服务体系。
  (二)卫生机构要以内涵建设为主,重在提高和改进原有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确定卫生机构的结构和布局时,要突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卫生工作战略重点。
  第九条 农村卫生机构的配置:
  (一)农村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1所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不再设村卫生所(室)。
  (二)以乡镇为单位设1所卫生院。县医院所在地的乡镇不再设卫生院。
  (三)以县为单位,原则上在县政府所在地:设1所综合医院;设1所中医院,未设中医院的应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设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1所妇幼保健站;1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单独设1所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辖管的卫生监督所,1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原则上不增加机构,可在县卫生局加挂卫生监督所的牌子,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县(市)不设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其职能由地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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