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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89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提出的《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指导我省各地(市、自治州)制定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检查、监督和评价各地(市、自治州)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行业、各种所有制性质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各类卫生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
  第四条 本标准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市、自治州)社会、经济、人口、地理及卫生服务利用状况,将省内14个地市州分为五类区域:
  一类地区:兰州市;
  二类地区:嘉峪关市、金昌市;
  三类地区:酒泉地区、张掖地区、武威地区、白银市;
  四类地区:陇南地区、平凉地区、庆阳地区、天水市、临夏回族自治州、定西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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