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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金的发放标准由现行的169元/月,提高到200元/月。此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标准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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