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通知
(沪税稽[2001]5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两个半月,自7月1日起至9月15日至。
二、增值税专项检查的范围、重点和要求
(一)检查范围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在各经济开发区注册的商贸企业和工贸公司。
(二)检查重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
1、上年度增值税税负低于1%的;
2、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近年来年销售额大起大落的;
3、经营规模与申报销售额不相称的;
4、核定为C类纳税人信用等级的;
5、自2000年1月1日以来,因税务违章而被处理、处罚过的。
(三)检查要求
1、主要检查企业自2000年以来增值税缴纳和增值税发票使用的情况,如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或有其他重大问题的,应追溯到以往年度;
2、各分局应排出应查企业名单,分阶级实施检查;
3、要合理安排检查力量,结合总局、市局下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
4、强化检查的处罚力度,加强同公安经侦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各种形式的“开票公司”和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严厉打击。凡查获“开票公司”或涉税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范围、重点和要求
(一)检查范围
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市税收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及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