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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意见
(苏州国税发[2001]176号)


各市国税局、园区国税局、新区分局、市区涉外分局、各市经委、园区经发局、新区经贸局、各区工业局:
  根据苏国税发[2001]68号《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税字[2000]4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政策,制订以下具体操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因技术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投资的项目,应先通过主管部门向经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苏州市经委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抵免建议函》。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经委上报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申请,具体内容包括:
  1、总说明: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及法人、项目负责人等;
  2、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必要性;
  3、承办企业基本情况;
  4、市场预测;
  5、项目主要内容及国内主要设备清单;
  6、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7、项目实施计划;
  8、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9、经济分析。
  经苏州市经委审查后,下达技术改造项目批复。
  (二)申请确认项目范围
  经苏州市经委及计划单列市经委权限审批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关于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需出具相关的证明),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认: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越权审批的项目;
  3、项目改造内容和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
  (三)项目确认的申请及附送文件
  企业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复、国产订购设备已经确定之后进行申请确认。市(县)企业经所在地经委、市区企业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苏州市经委技改处申请确认。经确认后由苏州市经委出具建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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