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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
单位银行账户意见通知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已转发你们。为做好我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又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国务院要求完成任务的时间比较紧,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抓好这项工作,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确保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支持、配合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的帐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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