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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兴山县农村用电“两改”完成后农村电价和同价方案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兴山县农村用电“两改”
完成后农村电价和同价方案的批复
(鄂价能交字[2001]169号 2001年6月22日)


兴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两改”后农网同价方案的报告》(兴价工字[2000]1号)及《关于过渡时期农村综合电价的请示》(兴价工字[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县为自供自管县,农网改造资金自贷自还,其还本付息金额在全县售电量上分摊,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时,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的价差部分也在全县售电量上分摊。
  二、随着农网改造的不断完成,农村电价要逐步降低、农网改造竣工的台区,农村照明到户电价降至0.60元/千瓦时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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