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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05号 2001年6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24号)、《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25号)、《关于中信集团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9号)、《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52号)、《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54号)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我市辖区内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办法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青岛销售分公司在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其总机构汇总(合并)统一预交。对上述企业2001年第一季度实现并已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再办理退库。
  二、在2001年底前,由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按10%比例统一预交、清算实现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即三级成员企业自2001年第二季度起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除上述规定和另行通知外,根据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87号)所规定的执行40%预交比例的三级成员企业和在我市辖区内的中国外运山东公司、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属的执行60%预交比例的二级成员企业,自2001年第二季度起统一改按10%预交比例,预交和清算企业所得税。
  四、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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