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财政部门担保的项目:财政部或转贷银行向项目单位发出还本付息付费通知,项目单位按转贷协议规定渠道还款;如发生欠款,财政部通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通知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由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组织还款。
3.财政部门既不转贷也不担保的项目:有关转贷银行向项目单位发出还本付息付费通知,项目单位按转贷协议规定渠道还款;如发生欠款,按转贷协议规定由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二)1999年以前签约的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偿债程序为:
1.有关转贷银行向项目单位发出还本付息付费通知;项目单位按原规定渠道还款。
2.欠款部分的偿债程序:有关转贷银行提请财政部帮助催款,财政部通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通知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由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组织还款。对久欠不还的贷款,一旦财政部实施财政扣款,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渠道从相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等额扣回。
三、建立并加强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为提高偿债能力,抵御外债风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外债项目还款工作的管理,建立政府外债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确定每年筹集还贷准备金的数额。筹集数额一般为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政府外债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还贷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债务余额=已生效转贷协议总额-生效未提取贷款-已注销贷款-已偿还贷款本金)。
还贷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1.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政府外债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实际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
2.根据项目转贷协议产生的转贷利差以及缩短转贷期限而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
3.项目试生产收入、提前实施的项目部分收益、经批准的物资转让收入、索赔与违约金收入等;
4.经追回的被项目单位违规挪用的政府外债贷款或配套资金;
5.政府外债贷款下的存款利息净收入;
6.对欠款单位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7.还贷准备金增值收入;
8.其他合法的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收入。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适当从受益者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充实还贷准备金。
还贷准备金的主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