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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偿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偿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43号 2001年6月29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偿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偿债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政府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含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我省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利用政府外债总额33.23亿美元,贷款项目96个,对我省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2000年开始,我省已进入政府外债偿债高峰期。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和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也影响了我省的形象和信誉。为切实加强政府外债的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确保按时还款,以化解和防范财政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外债偿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外债偿债管理的原则
  政府外债是国家主权债务,不可豁免。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还贷意识,根据“谁借款、谁受益、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偿债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外债管理的偿债程序,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外债偿债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规避政府外债风险,确保政府外债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时还本付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各级政府是政府直接承贷外债项目的债权债务人,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贷款转贷工作,落实债权债务。企业(单位)直接向转贷银行承贷的外债项目,由其作为项目债务人,自行承担偿债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外债项目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确保按时还款。
  二、严格执行政府外债的偿债程序
  各级债务人应根据贷款(转贷)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时间,提前安排还贷资金,分别按有关程序予以偿债。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1999年以后签约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偿债程序:
  1.由财政部门转贷的项目: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或有关转贷银行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后,经分割债务,向下一级债务人发出还本付息付费通知;下一级债务人根据省财政厅通知,及时足额将到期本息费汇入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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