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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多经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批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多经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批复
(大国税函[2001]37号 2001年7月3日)


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请示》(连铁财字[2001]21号)收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同意你公司所属多经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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