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调整兴安盟统一销售电价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1]968号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兴安盟物价局:
你局《兴安盟物价局、兴安电业局关于调整兴安盟电价的请示》(兴价工字[2001]19号)收悉。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家计委从2001年1月10日起,适当调整了内蒙古东部地区销售电价水平,并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444号文件精神,对兴安盟统一销售电价批复如下:
一、兴安盟电网供电量主要从通辽市趸售,再考虑适当解决兴安盟地区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矛盾,重新核定兴安盟电网销售电价及对旗县地区的趸售电价如附表。
二、兴安盟地区各旗县要依据兴安盟销售电价,尽快测算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部分城镇的还本付息电价。
三、兴安盟物价局与电业局要通过媒体共同做好电价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张榜公布电价,确保电价顺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