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开展以“三线一区一地”(交通沿线、海岸线、旅游沿线,城区,水源地)为重点区域,以规范采石取土行为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整治。要积极探索、试验隧洞式开采,推行规模化经营。要把集中整治作为我市创建生态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市和黄岛、崂山、城阳、李沧四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相对集中、形成基地、减少数量、提高机械化程度的总体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采石取土整治总体规划》,明确划定采石取土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现有采石矿山年生产能力不足2万立方米的,须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关停。《采石取土整治总体规划》经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采石取土矿山。各有关市、区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新开采石取土矿山的,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按《采石取土整治总体规划》批准继续开采的矿山,采矿权人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的义务,按照要求进行恢复治理。采矿权人自行恢复治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环境治理,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四)对按《采石取土整治总体规划》确定关停的采石取土矿点,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治理工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或收缴《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应当停止供电;爆破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停止销售爆破物品。
四、强化监督管理,规范采矿行为
要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工作。依法完善对新办矿山的审批登记和发证程序,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无矿山环境评价报告,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评价报告达不到要求的新上采矿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已开采的矿山项目,要强化日常监督,严厉查处破坏资源和生态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在河道、海滩上违法采砂的行为,有效保护生态地质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和“积极稳妥地关闭资源枯竭的矿山,通过主动退出和积极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益”的精神,健全完善矿山监察制度,调整充实矿产督察员队伍。加大对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推广和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方法和工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开采回采率。要加强对集体企业和个体采矿的依法管理,将相对集中的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者纳入国家指定范围开采,实行集中管理。依法关闭或淘汰资源枯竭及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没有保障的小金矿等矿山或采矿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后、无合法矿山为原料基地的小选矿厂,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砖瓦粘土采矿许可证。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情况,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五、拓宽地勘投资渠道,提高资源勘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