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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矿业秩序加强
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1]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自1996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文)等有关规定,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全面清理无证非法采矿,坚决制止乱采乱挖及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使全市矿业秩序基本达到了省政府确定的根本好转的标准。为进一步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巩固矿业秩序整顿成果
  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和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维护矿业秩序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持证率100%,违法勘查、开采案件查处率100%,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100%。
  二、强化矿业权管理,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
  对新受理的矿业权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等要求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初审责任制,避免越权审批发证和出现探采或采矿权属纠纷,防止乱采、乱挖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现象。进一步培育矿业权市场,积极探索矿业权管理中市场配置方式。依法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公正、合理分配公共资源,进行矿业权的出让投标试点,规范、扶持和引导合法的矿业权转让。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活动。要及时查处无证或超出规定范围探采矿产资源或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以及拒缴、逃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违法行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要加强监管,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正常的矿产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采石取土管理,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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