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矿业秩序加强
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1]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自1996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文)等有关规定,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全面清理无证非法采矿,坚决制止乱采乱挖及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使全市矿业秩序基本达到了省政府确定的根本好转的标准。为进一步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巩固矿业秩序整顿成果
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和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维护矿业秩序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持证率100%,违法勘查、开采案件查处率100%,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100%。
二、强化矿业权管理,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
对新受理的矿业权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等要求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初审责任制,避免越权审批发证和出现探采或采矿权属纠纷,防止乱采、乱挖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现象。进一步培育矿业权市场,积极探索矿业权管理中市场配置方式。依法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公正、合理分配公共资源,进行矿业权的出让投标试点,规范、扶持和引导合法的矿业权转让。要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活动。要及时查处无证或超出规定范围探采矿产资源或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以及拒缴、逃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违法行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要加强监管,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正常的矿产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采石取土管理,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