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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
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进[2001]20号)


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1]6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即予遵照执行。
  对本市外贸企业收购《通知》中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企业的货物出口申报退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如属收购《通知》中列明企业货物的,需填报《收购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货物出口退税审核表》(见附表)。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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