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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0日)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
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327号 2001年6月22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1]7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只追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是其他原因,税务机关可追征税款、滞纳金。因此,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除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外,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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