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建项目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九条 资金安排: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城建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列入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方案设计),并有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或已进行招投标工作。
二、项目业主要求列入计划安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十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提出计划申请,分别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计划须填报以下内容(表式一):
(一)项目名称、已批准立项(或可研报告)、建设规模、内容、建设年限、投资预算;
(二)计划当年完成项目进度要求。
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预算报告和项目业主提出的计划申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
四、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后,纳入市计划管理部门当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同时由市计划管理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行业专项计划。
五、每年十二月前,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城建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根据当年下达的年度计划,市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存量,开具资金拨付单(表式二),一式三份送市财政部门、项目业主。
二、要求拨付资金的项目业主所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
(一)列入当年城建项目资金计划;
(二)按要求进行了招投标工作;
(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的临时项目,并列入当年调整计划;
(四)完成项目工作量已相应达到或超过要求拨付资金量;
(五)项目组成资金到位良好;
(六)因季节、气候等特殊原因,确需预拨资金,由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 计划和资金拨付单,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项目业主帐户。
四、市财政部门以月报形式,报市政府、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列入计划项目资金拨付详细报告、存量和构成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