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办发[2001]77号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调度、使用、管理城建资金,缓解城建资金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使有限的城建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为: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及重点维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委托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城建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资金使用范围
城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城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有收费资金均应严格执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四、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一、城建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二、城建资金控制拨付,项目预算、决算审查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按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及时、足额的将城建资金拨给项目业主。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 负责城建资金收取的各单位(部门)或代收单位(部门),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将收取的各项费用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 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预算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提供预测数,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当年需要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收入构成表,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