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
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的补充通知
(黔府办发[2001]6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3月15日下发了《关于印发
贵州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20号),对全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做了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和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加强对我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和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我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这两项工作纳入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范围,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