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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月份申报表》、《季度申报表》及其相应的单证资料,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并审核相关的退税表证资料后,在《季度申报表》上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退”税额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季度申报表》第三、四联退回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和该生产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已审批签章《季度申报表》第三联,对已办理“免、抵”的税额以及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确认和调整,并据此开具《“抵、免、退”税调库通知书》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应根据当月开具的调库通知书和分企业类型“抵、免”调库表(格式见闽国税发[1998]46号文件的附件)进行登帐。
  第十二条 各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应按月就已开具《“抵、免、退”税调库通知书》进行汇总并与国库对帐后逐级上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计财部门;各设区市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月与同级计财部门核对业已审批的各季度《季度申报表》的调库情况。
  第十三条 年度内在汇总填报各《季度申报表》时,对当季度尚缺有关出口退税单证资料补回已“免、抵”税额的,在以后时间里陆续收回的单证资料,可在次年三月底前凭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已审批的各季度《缺单证汇总表》第三、四联及补回已“免、抵”税额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收回单证退税申请表》(一式四联,见附表五)并附上相应的出口单证资料,报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转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布置生产企业对其上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
  主管征、退税的税务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组织,征税机关配合。
  清算结束时,生产企业仍未收回单证资料的,应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同时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的,生产企业可凭清算备案表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收回单证退税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出口单证资料,报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转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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