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三)出口发票;
(四)经征税机关审核签章的本季度各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五)属于委托出口货物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须报送《“免、抵、退”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第二联;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分月将本季度出口货物的有关数据录入软盘报审。
第七条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且本季度末结算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依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季度末结算应纳税额=纳税申报表季度末应纳税额+补回本季度缺单证已免抵税额。
(二)当季度末结算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季度末结算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季度末结算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
(四)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上述“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本季度出口且已收齐出口退税单证部分的金额。
第八条 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的货物,在下一季度第三个月前填报《月份申报表》时尚缺有关出口退税单证资料的,应依以下公式计算补回“免、抵”的税额,同时将《缺单证汇总表》,以及本季度的《月份申报表》、《季度申报表》等一并报送其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办理补回已“免、抵”税额:缺单证应补回已“免、抵”税额=相应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九条 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接到生产企业季度申报的有关表证资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生产企业填报的《月份申表》、《季度申报表》及其附送的单证资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涉及生产企业缺当季度有关退税单证资料的,经审核审批后应同时办理补回“免、抵”税额手续,然后附上补回已“免、抵”税额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连同其它表证一并转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季度“免、抵、退”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