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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是指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征税税率。
  第四条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其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可实行“总额控制、均衡负担、统一结算”的台帐管理办法,生产企业进口料件按《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登记的进口料件总值,依海关核准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期限,按月均衡或比例分摊开具《“免、抵、退”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一式三联,见附表一)同时附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报其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盖章后,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第二、三联退还生产企业,据此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企业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海关出具的《核销确认书》办理进口料件结算手续。
  对较为单一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且核算清楚的生产企业,亦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6号《通知》规定,以海关就其当期出口货物实际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价格计算抵扣。
  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生产企业,其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第五条 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的货物,应于下一季度第三个月底前,就当期已作财务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分月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一式四联,以下简称《月份申报表》,见附表二)并附送以下相对应的单证资料;尚缺有关出口退税单证资料的,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缺出口单证情况汇总表》(一式四联,以下简称《缺单证汇总表》,见附表三);然后依《月份申报表》、《缺单证汇总表》汇总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度申报表》(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季度申报表》,见附表四),先送其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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