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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1]107号 2001年6月27日)


  为加强“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扶持出口企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并领会《管理办法》,做好“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宣传辅导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摸底调查,抓紧抓好认定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和分工协作,组织人员对所属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退税办法进行调查摸底,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对照审查重新申请“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资格条件,于7月20日前完成“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清理结算,及时处理好遗留问题
  (一)对重新申请并经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在8月15日前完成对其按原出口货物退税办法的清理和清算工作,就其2001年1-6月出口货物尚未收齐的出口退税单证资料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缺出口单证情况汇总表》(表中第8栏可不填写,原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企业也比照此表填写),经其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予以备案,并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属于实行原“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其2001年1-6月出口货物尚未收齐出口退税单证资料的,准许其就收齐的单证资料按季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收回单证退税申请表》,报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转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办理退税。
  2.属于实行“先征后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其2001年1-6月出口货物尚未收齐出口退税单证资料的,收齐单证资料后仍按原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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