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
负责起草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区、县政府推荐的见义勇为人员,并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五)安置处
起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及军运接待转运工作;负责按政策审批农村退伍兵“农转非”及外地复员干部、退伍军人和士官进京事项。
(六)救灾救济处
起草救灾和社会救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核查、发布灾情,组织慰问救助灾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和援助的救灾款物;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五保”供养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七)基层政权建设处
起草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工作;联系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八)社区工作处
研究提出本市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指导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
(九)区划管理处
拟订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婚姻管理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起草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区、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管理涉外人员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行政保卫处
负责本系统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本系统安全及内部保卫、环境保护和交通、生产、技术安全等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外汇经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抚恤、社会救济事业等经费和预算外资金;负责本系统科技工作和社会集团购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物价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十三)审计处
负责对本系统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成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估;负责对本系统基建项目开工前资金来源的审计、鉴证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税收财务物价检查。
(十四)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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