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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主管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拟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优待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组织本市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拟订本市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研究和修订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本市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外地来京上访人员接济站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开展民政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活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三)优抚处
  起草有关优待、抚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牺牲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审核并申报革命烈士事项;负责革命伤残军人假肢等辅助器械的配备管理工作;指导优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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