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负责本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职能。
2.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联系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社区服务设施证书、征地超转人员参加商业保险、乡镇自管征地超转人员资格的职能。
2.取消对生产、经营丧葬用品和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备案。
3.将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民政事业单位管理、社会福利募捐等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4.将审批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核准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外地社会团体在京办事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及在京外国人组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区、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本市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