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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追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5]118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青国税纪[1998]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连带责任制实施办法》(青国税人[1999]5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诫勉工作暂行规定》(青国税人字[1995]02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违反〈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处理办法》(青国税发[1999]76号)、《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制度规章。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分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诫勉、辞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以下部门或机构负责责任追究:
  一、税收管理员未能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由执法责任制考核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对税收管理员违反廉洁自律及其他廉政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负有监督制约义务的其他税收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未能按《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税收管理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失职、渎职的,由执法责任制考核部门或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二、税收管理员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违反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发生违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三、领导连带责任由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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