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期向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党政、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廉政监督。监督税收管理员遵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聘任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税收管理员任兼职监察员,每季以书面形式总结本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注重掌握廉政动态,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
二、各级领导按照《廉政目标责任制》和签定的《廉政勤政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监督情况;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税收管理员贯彻执行税收政策、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情况进行即时监控,适时开展专项监察,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四、基层局每半年对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和遵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市局报送书面检查报告;市局监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处室每年对基层局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和遵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条 岗位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三年,原则上应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配偶、子女在其管理区域任企业法人、经理或担任会计等职务,有可能影响税收执法公正的,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回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划分。责任种类共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领导连带责任三种:
一、直接责任是指税收管理员未能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是指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负有监督制约义务的其他税收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未能按《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税收管理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该税收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连带责任是指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未能按《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发现、制止、纠正税收管理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对税收管理员违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报告,直接领导应承担的直接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应承担的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