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分类管理工作质量目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其所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迁就庇护、替其掩盖;
(二)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利用职权与企业合谋少缴税款;
(三)推诿塞责、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或暗示或直接向纳税人索贿受贿;
(四)在对个体纳税人的“双定”(定期定额)征收过程中,违反“双定”工作程序搞个人说了算;
(五)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税款抵扣以及税收资格认定、税务登记年检、资格年审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为纳税人出谋划策,弄虚作假,规避税收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欺骗其他税收管理部门;
(六)在对注销企业和非正常户实施税收检查中,敷衍应付、以言代法、以言代罚,或进行权钱交易;
(七)在税收评估、“金税工程”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及日常税收管理中替纳税人隐瞒实情、压案不报;
(八)利用工作之便,为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寻求庇护,在纳税人与其他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九)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为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提供不正常服务,或内外勾结,利用宴请、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卡、提供色情服务等手段,拉拢腐蚀其他税务干部;
(十)利用职权强行要求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全体税收管理员。
四、税收管理员违反本规定,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处理。
五、本规定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完善对税收管理员岗位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强化税收过程管理,推动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青岛市国税系统“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