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
廉政监督制约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廉政监督制约,不断完善“两权”监督制约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市局在广泛征求各单位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政监督制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适应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征管工作格局,切实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保障税收管理员制度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管理员必须按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秉公执法,严于律己,为政清廉,严禁下列行为:
(一)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其它支付凭证;
(三)到所管理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接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或直接为其提供方便;
(八)利用纳税人或由其出资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参加由纳税人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利用职权个人参与经商办企业;
(十)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一)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