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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废金属外运收费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废金属外运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商[2001]222号 2001年7月9日)


滁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废旧金属外运收费问题的请示》(滁价费字[2001]85号)收悉。现就有关废旧金属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废旧金属外运收费问题的批复》(皖价工字[2000]114号)中收费标准是特指省供销社所属的安徽省再生资源公司经营外运废金属发生的劳务支出而收取的费用。
  鉴于金属、废旧金属价格已经实行市场调节,我局批复的安徽省再生资源公司经营的外运废旧金属物资收费标准由其自行确定。
  二、废金属外运收费应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有服务、有劳务支出,才能合理收取费用。凡收取保证金和其它名目的管理费、押金等为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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