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除我省原定的12个高收入行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仍实行“双向申报”外,对文件第二条所列九大类高收入行业的高收入个人(具体人员由各市确定)和建立专门档案的高收入者,从今年开始必须按文件第四点的规定实行年终汇总申报。对年终汇总申报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在申报窗口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申报窗口,个人申报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的专门档案。
四、加强代扣代缴,加大管征力度。切实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对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进行登记管理;对行政机关,要切实按省政府1997年批转的办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对已经发放或办理的要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加强管理和检查;未发放或办理的要抓紧办理,使之尽快纳入监控渠道。当前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独资合伙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把规模大、效益好的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经营者作为重点征管对象,加强征收管理,建帐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于不建帐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二是加强对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管征,严格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地税部门每次开展地方税收检查时都要确定3-5高收入行业和若干被确定建立专门档案的高收入个人扣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当前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情况);上市公司(利息、股息、红利代扣代缴情况)、私营业主和个体大户、垄断行业特别是金融、证券、烟草、保险和电信;新兴的科技性公司;上市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和技术人员;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类评估机构、拍卖行等。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3-5个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集中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深、透、细,避免宽泛,面面俱到,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六、《通知》第五点第四项关于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的时间界限,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
一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