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取缔。
1、设置在建筑物地下2层以下的(含2层);
2、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
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的;
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5、安全疏散条件达不到规范规定,且无法整改的;
6、设置在地下1层、地上4层及4层以上,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且无法整改的;
7、未按规范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且无法整改的;
8、设置在地下1层、地上4层及4层以上,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拒不整改的;
9、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1、安全疏散条件达不到规范规定的;
2、设置在地下1层、地上4层及4层以上,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3、未按规范规定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
4、未按规范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
5、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6、边施工、边营业的;
7、设置在地上1、2、3层,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8、法定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三)对设在地上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活动场所,应责令停止使用;对安全疏散条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应停业整改;对防烟、排烟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必须责令整改。
(四)对其它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必须依法责令整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决定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确保消防安全。
(五)在《
消防法》施行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列入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六)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补办审核、验收法律文书及申报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逾期不改或不补办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直至依法取缔;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罚。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宣传力度,宣扬积极强化消防安全的典型单位,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公布被依法取缔或责令停业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