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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2001年7月6日)


  根据公安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国依法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决定,现将我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于2001年6月至12月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社会治安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各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二、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和主要对象:
  (一)公共娱乐场所。城区各种娱乐场所及设在城郊的各类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休闲中心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客房在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重点是设置在商住楼底部的大中型商场、市场,设置在地下的超市和仓储式自选市场,以及业主多、人员密集的大中型各类批发市场。
  (四)4层以上的综合楼。重点整治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综合楼和单位杂、人员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的写字楼。
  (五)大型活动场馆。包括展览馆、体育馆、演播室和临时搭建举办展览、体育、文艺、商贸等大型活动的场所。
  (六)大中专学校、各类成人教育学校(教学点)和中、小学校、幼儿园。重点整治学生宿舍、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定的教学楼和俱乐部、礼堂以及校园周边学生聚集的重要公共场所。
  (七)超过10个床位的各类医院和敬老院、孤儿院。
  三、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场所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通告,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立即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消防管理,严格落实自防自救措施,确保公众和员工的消防安全。问题严重的要自行歇业整改。整改不力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今年8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公众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主要对象集中进行消防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整治火灾隐患,处理消防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以下6种情况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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