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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我国行政监察体系恢复以来,特别是1997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监察机关在党委、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也存在着对行政监察工作不够重视,行政监察职能弱化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的廉政建设和行政效率。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行政监察法》,充分认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监察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它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管辖、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是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明确了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的法律关系,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法律。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行政监察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监察机关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证政令畅通,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在决策、执行、信息、咨询、监督等行政管理系统中,行政监察是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制约的部门,履行对监察对象进行经常性监督和行政惩戒职能,是其他监督部门不能替代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换过程中,监察机关对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是加强政权建设的重要力量。
  2、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加强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检查仍然是一项重要职能,行政监察工作不能削弱或替代,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我国监督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它有利于避免工作上的交叉重复,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中央一再强调,合署办公后仍要根据党政分开、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原则,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行政监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合署办公条件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途径和方法,真正达到合署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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