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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指导和监督市(地)及以下政府人事部门的考试聘用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区直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办理人员调入审批手续和合同鉴证工作;
  (四)负责区直事业单位特殊岗位聘用人员的审定等有关工作;
  (五)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聘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的考试聘用工作;
  (三)负责本级各类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和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办理人员调入审批手续;
  (四)承办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市、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聘用计划方案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本县(市、区)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名和笔试、面试工作;
  (三)负责本县(市、区)的合同鉴证工作,按程序办理人员调入审批手续;
  (四)承办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负责本级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计划方案的编制审核,并办理控编手续和列编注册登记。

第八章 违纪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招聘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受理群众申诉和控告,按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进入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人计划和核定工资手续。
  第三十条 对违反聘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取消考试聘用资格的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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