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2001]47号 2001年7月12日)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2001]34号文悉。有关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问题,省局闽国税流[1995]019号已有明确规定,现重申如下:
为了解决小规模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实际困难,对原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不能如期健全帐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如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对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1994年闽税电018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期限上可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县级国税局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其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其健全会计核算,使之早日达到条件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