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缴纳社保费的个体工商户不论其税款是否通过银行托收,均应填报(杜保费申报表》,按月到所在区局(所)办税服务室办理社保费缴费申报手续.
三、费款征收
(一)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二)缴费单位费款办理托收的,基层局应及时提交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以杜绝因费款在途币导致缴费人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
(三)缴费单位按照规定期限缴费有困难,需要缓缴的,应于月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附表三),其中医疗保险费的缓缴应与劳动社保费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缓缴分开申请,分别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1、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局社保部门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1)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发不出工资的;
(3)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4)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2、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存 款利率计息(暂不执行)。
3、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六个月,
(四)加收滞纳金管理(暂不执行)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或者费款缓缴期满后, 未按规定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利息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出《催缴费款通知书》(附表四)进行催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于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医疗保险费重复开票处理: 缴费人如违反规定超过限缴期限在月末缴纳本月的医疗保险费,造成费款在途,使得税务部门在月末反馈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的数据失真,在下个月申报期,如上月费款仍在途,税务部门开出 的税收缴款书为该月份和上月份的合计数,将造成重复开票。
缴费人申报医保费时,如果发生数据重复,可由缴费人填写 《医疗保险费重复计算抵扣审批表》(附表五),附证明上月费款已入库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长审批,方可改动当月税收缴款书的征收数据。
四、数据返回
计算机中心于月底前将当月已征收数据拷盘,并于每月6日将1—5日在途费款入库数拷盘,由市局社保部门返回给社保经办机构。